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部分有效

笔记:

2(一)关于初创科技企业条件,将“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总资产和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发布如下通知:

一、税收政策内容

(1)如果是公司型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型科技企业)两年(24个月,下同),可以从持股两年当年公司性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2)如果是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为期2年,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按以下待遇:

1、法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扣除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2、个人合伙人可以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营业收入中扣除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三)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两年的,可以从转让初创科技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金额的70%;当期扣除不足的,可在以后取得初创科技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天使投资个人在哪里投资

多家初创科技企业,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金额的70%。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企业创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设立并接受审核、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投资受理时的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在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设立的实施审核、催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非被投初创科技企业的发起人;

2.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令第1号)的规定。

发改委等10个部门中的39个)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被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中持有的总股权比例应低于50%。

(3)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不是被投资初创科技

企业的创始人、员工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与被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本人亲属持有的初创科技企业总股权比例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限于以现金直接支付给被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其他股东的现有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受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等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的平均连续月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则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值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全年销售收入指数按企业接受投资前累计连续月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则按实际月数计算。

本通知所称费用包括主营业务费用、其他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实收投资金额确定。

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在初创科技企业按照合伙创业企业

在该初创科技企业中的实收投资额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合伙人的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计算。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计算。(四)天使投资个人、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创业科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5)初创科技企业接受天使投资满2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企业股份时,按照当期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扣除的投资金额在计税时计算扣除。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 实施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投资发生在执行日期前2年内,并且在执行日期后投资了2年,并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适用本通知中规定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金额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五月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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