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倡议叫停“短视频追剧”对“


联合倡议叫停“短视频追剧”对“

联合倡议叫停“短视频追剧”对“

根据《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联合倡议叫停“短视频追剧”对“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局局长余次客表示,要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坚决整顿短视频平台和自媒体。 、公众号制作经营者擅自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侵权行为。

联合倡议

停止“短视频追剧”,向“代拍路透”说不

4月23日,国内70多家影视媒体机构、500多位艺人发出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授权内容。

此前的4月9日,中国影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行业协会等15家协会携手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咪咕视频等5家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宁梦影视、慈文传媒等53家影视企业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影视著作权的联合声明》。 23日的联合提案中,李冰冰、赵丽颖、杨幂、黄轩、张若昀、杨颖、迪丽热巴等500多人签名。 业界一个月内两次大规模集体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行为,可见扭转和改变现状呼吁的紧迫性。

从联合提案的内容来看,指向性比此前的《联合声明》更加明确,包括倡导短视频平台从即日起清理影视作品剪辑、移动、快看、合辑等未经授权的内容; 通过关键词、视频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杜绝未经授权上传剪切、移动、快看、剪辑等影视内容; 即日起,严格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清理自己账号内未经授权的剪辑、移动、快看、合辑等影视内容。 同时也指出,公众号出品方和运营方不会在影片内容拍摄过程中发布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资料、路透视频等,从现在开始未经授权的电视作品。 简而言之,我们提倡的是提醒短视频平台和公众号运营者增强版权意识,促进版权内容的合规管理。

行业乱象

不能再坐视短视频平台的野蛮生长

长视频和短视频的用户争夺战由来已久。 影视剧的剪辑和移动问题其实也曾引发过版权纠纷,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短视频平台兴起之初,片方看到了短视频平台的宣传导流效果,积极与短视频平台合作短视频,积极发布素材。 短视频一度被视为重要的引流和营销手段。 另一方面,用户选择在短视频平台上消杀碎片时间,支持大量的影视剪辑营销号。 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这些短视频在吸引了大量用户关注的同时,也长期徘徊在版权的边缘,甚至演变成侵权盗版猖獗的现象。

热播剧是剪运的重灾区。 分片内容的大量流出,必然会造成剧集内容的流失,进而造成用户的流失。 碎片化的内容也更容易造成影视剧内容被曲解。 例如,《三十而已》的制片人陈飞就无奈地说:“我们把顾佳的婚姻线刻画的很逼真,但就是各种提前发布、反复强化的短视频剪辑,让观众读作‘爽剧模式’,终于让观众的情绪无处安放。”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观众已经养成了利用短视频看剧的习惯:除了免费的诱惑,“分段看”、“反复看个人喜欢的片段”也确实满足了部分人对电视剧的渴望。 《刚需》毕竟是一共40人的电视剧,要在高节奏的时刻完整看完需要下很大的决心。 影视剪辑公众号正是针对这种心态,创作没有版权意识的“哑剧、通俗剧”。 “短视频追剧”不仅分流了花费巨资购买版权的长视频平台的大量用户和播放数据,也让短视频平台几乎可以零成本依靠内容支出收割巨大流量,并通过广告和商品。 形式变现流量,分享给相关账号运营商。

各方都说

保护版权,为优质内容付费

对于这个提议,各方基于不同的立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位短视频平台的视频评论博主表示,根据以往的经验,影视的版权边界非常模糊,规则不明确。 障碍,“不处理就看平台”。 除了这些依靠“二次创作”版权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上获取流量变现的作者之外,还有不少粉丝和短视频爱好者自娱自乐。 某作​​者表示,目前处于观望阶段。 如果他以后真的需要为“二次创作”买版权,他会考虑版权的价格和他对素材的喜爱程度,可能会为自己的爱好花钱,但绝对不会像现在这样“高产”。

著名制片人于今伟表示,保护创作者版权,为优质内容付费,无论是长视频还是短视频,都是构建影视产业良性生态、健康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各方共赢。

于今伟表示,电视剧行业仍处于艰难的攀登过程中。 只有少数电视台还在坚持播出第一轮的剧集。 相当一部分版权剧的制作成本被优酷、爱奇艺、腾讯三大视频平台购买消化。 “在市场低迷时期,长视频平台客观上给了影视公司生存的可能。” 但免费的“短视频平台追剧”导致版权剧分流明显,付费平台收入锐减。 最终,被伤害的痛苦会从长视频平台传导到影视制作公司。 “短视频的繁荣是好事,盈利之后应该反哺输出内容的影视行业,如果长期不改变现状,无异于资源枯竭。”

归根结底,短视频的“抄底”是版权意识淡薄和新事物法律法规滞后所致。 中宣部版权局昨日上午的表态,是对影视权利人呼声的积极回应。 版权局还表示,今年将大力推动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公众号运营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体系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版权投诉处理工作。履行举报犯罪线索、配合侦查的义务。文/记者杨文杰

统筹/曼怡/视觉中国供图

律师说

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如何侵权?

短视频侵权的类型和特点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如何界定和处罚短视频侵权行为? 侵权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带着这些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长期代理娱乐行业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市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

短视频创作者侵权有5招

王军表示,短视频侵权主要包括创作者侵权和传播平台侵权。 创作者通常有这五种直接侵权方式: “二盗”,即把整条短视频完整转移到平台。 这些短视频包括影视剧片段、花絮、片尾曲,以及部分网红知识产权(IP)短视频等; “长剪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剪成若干条短视频上传至平台; 视频传播; “二次创作”是指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长视频或短视频进行二次创作,形成“新”的短视频; “微处理转发”将原短视频首尾商标(标识)进行马赛克处理,放大缩小画面等小改动上传至平台传播。

冒充自媒体平台利用算法侵权

短视频平台侵权方面,直接侵权包括:平台直接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目前较为少见; 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侵权短视频,第三方机构使用其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 平台内部人员注册大量自媒体账号,平台冒充自媒体,分门别类上传,通过算法推荐给用户,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一些短视频平台推出各种培训计划,鼓励和诱导注册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会通过算法主动推荐给网友;虽然只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并未尽到义务。 “通知-删除”的;虽然只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些都是短视频平台的间接侵权。” 王军说。

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上述短视频侵权应当如何认定呢? 王军认为,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使用作品的类型、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与他人作品的商业价值、著作权价值相抵触、不合理损害作者合法权益,或者不正当利用他人作品的商业价值、著作权价值的,构成侵权。

短视频侵权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4月28日生效的《北京选秀条约》明确了表演者的著作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或享有的许可。禁止他人使用其表演。 表演人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表演的权利。 在王军看来,今年4月连续两次大型影视演员联合维权声明,表明他们痛恨短视频创作者及其平台直接盗用其表演进行侵权传播,并公开站出来表态提出相应的行动。 索赔。

“影视行业的这两个维权声明,除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外,还有一个现象,就是长视频的权利人准备授权开发长视频的短视频。从角度看出于市场考虑,作为长视频,权利人可以授权或商业使用,即对其作品进行编辑、开发、再创作,形成短视频作品进行传播,那么这些合法权益应该属于维护原版的权利人” 王军说。

也有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有这样的疑虑。 他们只是帮一些影视剧做公益宣传,认为没有侵权。 对此,王军认为,影视剧的剪辑使用,首先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和许可。 此外短视频,这与商业或公益无关。 公益行为本身不是法定许可,也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 再说了,这种行为即使没有直接的收益,但是间接赚取流量和点击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短视频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王军表示,除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责任外,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及即将实施的《著作权法》今年6月1日的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大大增加了侵权违法成本。 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不少于500元但不超过500万元。 例如,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相关的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授权费标准,则可按此标准要求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就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 . 明知是别人的作品,仍然通过非法剪辑、长篇大论的拆分和抄近路来传播。 此类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也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原则。

本组文/记者张恩杰

案子

“飞屏”APP

在线播放“听歌识剧”功能构成侵权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一起“听音乐知剧”侵权案。 上海晓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侵犯“声认剧”功能被西安嘉运社数字娱乐出版有限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提起诉讼传播权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民提供的声音,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了在线播放。 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只是针对网络用户的每一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使得公众当时可以通过被告的APP获取作品内容。以及被告选择的地点。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网络用户通过“听剧”功能获取涉案作品片段后,还可以选择在被告人设置的不同栏目中发布该作品的相关片段。应用程序。 对于已经发布的视频片段,公众也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 由于本案被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体发布者信息,应认定被告为其运营的应用程序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且也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高粱科技

未经授权使用382电视剧截图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对著作权作品进行编辑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行为,一般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犯。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免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0年5月,“画报”案二审宣判,擅自使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382张截图,不构成正当使用,违反信息网络传播优酷欣赏。 有权责令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画报”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发展与影视合理利用的界限。 同时,对图片或短视频解说影视剧行业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本组文/记者 张恩杰

思考

整治短视频侵权乱象

要克服的困难是什么?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共监测涉嫌侵权链接1602.69万个,独家原创作者侵权率高达92.9%。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原创权益是保护影视创作的底线。 保护作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但在短视频环境下,原创保护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困难。

首先要承担的是:平台在侵权过程中的责任如何厘清。

早在2006年,我国就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入了“避风港原则”。 该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构建了“通知-删除-转移-抗辩-通知-恢复”的网络侵权处理流程。 与之对应的另一种方式是“红旗原则”,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制作)侵权时,不主动删除或断开连接该链接,仍构成侵权。

目前,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平台规则,对于短视频是“模仿”还是“抄袭”,都存在模糊性。 此外,在互联网环境下,原创作品被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隐蔽,内容分散。 平台对短视频侵权采取“红旗原则”难度不小。

相比之下,“避风港原则”相对宽松。 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平台滥用了“默许侵权人使用,等待权利人通知删除,甚至拖延删除”等“避风港原则”。

此外,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版权人、平台、影视二次创作者、受众之间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

双方本身在这个问题上并不矛盾。 在保护影视版权的同时,也要给二次创作留出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用户。 如何在法律和机制上厘清影视版权人、平台、二次创作者的界限? 如何在海量信息的今天建立更高效、更灵活的版权授权体系? 这需要有关各方进一步考虑。 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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